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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06-26 15:53   来源:邦诚地产

发布时间:2019-06-26 15:53

来源:邦诚地产

最新消息!


今天,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公告》提出,从2019年1月1日期,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等直系亲属,以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以下情形: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其实,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但不包含直系亲属间的房产继承与赠与


也就是说,直系亲属间的房产继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公告》还指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此外《公告》还明确指出,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附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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